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诉讼代理人:
被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7
因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烤吧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商标专用权侵权,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并不构成对被答辩人的侵权。
被答辩人实际经营地址远在我国的南边,距离答辩人处4000多公里,并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在深圳、东莞、杭州等地成立多家门店,关于这件事,答辩人并不知情。
被答辩人不提起民事诉讼,时值今日,答辩人依然不知道有被答辩人的存在,在接到贵院主持调解的法律文书那一刻,答辩人以为被诈骗份子盯上了呢,差一点报警处理。
至于被答辩人,你投多少钱,与答辩人并没有关系,因为距离太远,答辩人不清楚,并且对这件事情也不感兴趣。
被答辩人已经在提起的民事起诉状中又陈述,答辩人经营的店铺、位置优越、人流量大等信息,因此,答辩人经营的KTV需要主动营销吗?没有那个必要,并且KTV包房并不多,无需主动进行广告营销。
答辩人使用那个招牌,完全是由于设计公司的杰作,并不是答辩人主观故意为之,答辩人无需挂广告进行招揽生意,完全是因为设计公司,设计公司认为这样做,比较美观、时尚,就这么简单,并现在,均已拆除。
答辩人入驻某某团之所以使用“K”字样,不是为了广告营销,而是因为当时实体店的门头就是这几个字,为了让客户区别记忆,才使用那几个字的,是事实的一种客观反应,并没有广告营销的意思表示,因为KTV不需要广告营销,包房数量不够多。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专用权侵权,也无法律依据,答辩人并未对其构成侵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8条规定,本案应当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本案中答辩人即不是网民,被答辩人在当地并无分店,又并,若不是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根本不知道被答辩人的存在,而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个在我国的最南方,另外一个处于我国的最北方,距离很远哈。
答辩人主观上并无广告营销宣传之意,但开个KTV不能不挂牌吧?找到广告公司,要求设计一块广告牌,广告公司讲这个好,那么我们蒙古人比较真爽,既然好,那就用这个啦,就这么单纯,并且即使用这个,这里的广大消费者,也不会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特定关系。
广大消费者之所以来消费,一,面上都是本地人;二,价格性价比比较高;三,货真价实,服务品质、态度又好,跟答辩人的注册商标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该解释为“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依据这一规定,被答辩人的标识,至少在答辩人处,无人知晓。
依据《解释》第五、六条的规定,答辩人的行为不能被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依据我国《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解释、《商标法》、《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及其各类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支持,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便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4年02月29日